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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只是依法治校的第一步

自去年9月教育部首批核准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后,北大、清华等9所高校于2014年10月8日同日发布学校章程,大学章程的建设工作更是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热议。

应该说,大学章程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早在1231年,《巴黎大学章程》即承认并赋予了大学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力,允许大学自己聘请教师、开设课程、制定学术标准;这些最早的大学章程往往与或来自教会或来自世俗王权的办学特许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我国,创立于19世纪末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大学,如北洋公学、南洋公学、京师大学堂等等,也都有自己的章程,如1898年《奏议京师大学堂章程》。只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党对教育工作的一元化领导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大学逐渐转化为政府附属的一个事业单位,不具备任何的办学自主权和和独立的法律地位,大学章程没有存在的必要,才逐渐成为一个暌违已久的、新鲜的“老事物”。而此次大学章程的建设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就是因为人们在行政性思维的束缚中,或多或少地看到了大学办学自主权得以落实的希望,看到了大学“去行政化”、回归学术组织本质的可能。

我们翻检世界各国大学的章程,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如都明确地表达了大学的使命与大学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大学的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主体地位,也都明确了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而在教育部新核准的9校章程中,“政校分离”、“去行政化”则成为共同的关键词:北大首设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独立行使监察职权,提出“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而清华则明确规定,校长禁止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所有这些,都表明了各高校摆脱“人治”传统与行政思维办学的惯性,建立现代治理结构,从而走向依法治校的努力与希冀。可以说,作为公开宣示办学理念、定位及治理大学的最高准则,大学章程常被视为大学的“宪法”,是大学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构成了依法治校的制度基础。但是,大学章程要从纸面落实于地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我们讲依法治校,首先要强调的是所依之法是善法,是良法。大学章程作为“大学之法”,其“善”“良”与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看它所持的基本价值取向,看它是否有利于学术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否有利于学术权力的发挥,是否有利于师生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则要看它实现其基本价值的过程,看它议事与治事的规则和程序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就如人们常说的,“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而看似繁琐甚至不必要的程序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正义与公平的实现。从已公布的多所高校的章程来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形式雷同、缺乏可操作性、未彰显大学精神和特点等问题”,从而招致了“内容空泛,大同小异”的诟病。因此,章程的制定不是一劳永逸而是一个不断细化其实施规则及操作程序的过程。

其次,我们讲依法治校,大学的运作与管理要依据章程来进行,就必须处理好大学与政府的关系,要限制政府管理大学内部事务;必须处理好大学内部的关系,要明确大学的基本权力架构以及内部各个组织机构的权属范围,建立规范大学内部权力运行的机制;同时还必须建立大学各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优化大学学术自由的环境。因此,就高校内部管理而言,首要的就是必须处理好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要厘清行政与学术的边界。这个边界,一方面是学术与行政两种事务的边界,另一方面则是两种身份的边界。在长期缺乏办学自主权的语境下,大学内部管理制度往往趋向于与政府管理体制的同质同构,而学术权力很难与行政权力形成一种相互补充、抗衡、监督与制约的关系。因此,要真正落实学术权力,这种落实就不能是仅仅表现为把几个有教授头衔的人充实到领导岗位或者某几个委员会中,而是真正把学术事务交由教授或教授代表来审议与决策,就是要切实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就是要改变以往把行政职务作为对学术人才的奖赏的做法,除与学术相关的部处外,其领导不授学术职称与头衔。如此,我们才能真正设立学术与行政的两条通道,而不至于回到“行政通吃”的老路上去。

就如一切改革都是对于既有利益格局的打破与调整而必然招致压力与阻力一样,强调依法治校,依据大学章程治校,就要摆脱行政性思维治校的传统与路径依赖,也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论者认为,大学章程在现实中有两种走向,一种是停留在纸面上成为摆设,另一种则是切实推进学校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的分离,推进学校建立现代治理结构。大学章程从无到有,这是一个有限的进步;从制定大学章程到真正实现依法治校,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路将如何走,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广大的师生是否真能把大学章程当一回事,利用好大学章程所释放出来的教育和学术自主空间,积极地维护自身的权利,积极地参与并推进学校的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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