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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立法状况研究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立法工作是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事业稳步发展的最强有力保障。虽然我国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立法的相关工作起步较晚,但随着社会和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愈发引起政府和公众的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立法工作开始不断推进。当前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处理学生精神问题两大方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涉及高校如何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指导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处理学生精神问题涉及在学生出现精神问题时如何应对和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不同的层次和使用范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个方面:从立法层次上划分,可以分为正式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正式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政法规如《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范性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从适用范围上划分,可以分为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涉及心理健康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为专门法,其他为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心理健康及精神卫生部分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心理及精神健康状况人员处理的条款;从规范性文件发布层次划分,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与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效力上划分,可以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和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具备法律约束力,而规范性文件如工作意见、指导意见等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

一、现有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中央层面颁发的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自1995年国家教委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中明确提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理念和内容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教育部、卫生部和共青团中央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使得该项工作日臻健全和完善。尤其是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更是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里程碑。该法明晰了高校心理咨询中心与精神卫生中心权责所在,划清了彼此的界限,对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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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中央各部颁发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览

上表列举的是1995年以来国家所颁发的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中专门规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3份,分别是《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其他法律法规则在部分内容中体现了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17条、19条对精神病人的权利、监护人、利害关系人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对精神病人伤害他人的后果进行了规定。

(二)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颁发的大多是具有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多是根据教育部或中央其他部门关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以及地方高校特点制定的指导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或方法。主要内容涉及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机制、评估体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心理网站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心理咨询与危机干预等方面。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在2013年呈现明显增加的趋势,说明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得到了各地政府的广泛重视,并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予以确定下来。

(三)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规定

1.明确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之间的关系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中央规范性文件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在高校的德育目标中指出,学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具有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将心理健康教育列入德育内容,具体包括心理健康知识教育、个性心理品质教育和心理调适能力培养。并要求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加强心理健康和心理素质方面的咨询与指导;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密切学校与学生家长的联系,争取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良好配合。《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针对新形势下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指出,要在“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中明确列出“健康的心理与成才”板块。这些都从形式上规定了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之间的关系。

2.明确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展的基本原则、规范、形式与方法

在2001年《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基础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相关意见,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要求,努力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水平,大力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切实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提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坚持五个“相结合”的原则,即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该文件还提出了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水平的具体方法,包括课外心理活动、课堂教学、心理咨询与辅导等,并予以较为明确的规定。

3.重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明确了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提出高校要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相关课程教学对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的重要作用。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关选修课程。要不断丰富心理健康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2011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明确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内容、方法、形式、考核办法等具体措施,充分说明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重要性。

 4.对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工作进行了设计

 2011年教育部办公厅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对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体制机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体系建设、教育活动体系建设、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件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建设标准》对于促进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比如,在心理健康教育体制机制建设上,高校要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要建有健全的校、院(系)、学生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等;在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上,要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明确具体的要求。

5.为依法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依法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法律保障。在该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明确了大学生、学校、社会、监护人、政府等相关群体的责任和权利。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分析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呈现数量增多、专业性增强的趋势

近年来,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呈现数量增多、专业性增强的趋势,这在地方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中体现更为明显。近三年来颁发的心理健康教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过去十年时间还要多。除了数量增加之外,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的制定呈现专门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比如,关于课堂教学,教育部办公厅专门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对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性质、教学目标、教学方法、课程评估、课程师资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基本要求,各高校应按照不低于该标准的规格进行建设。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呈现宏观指导与微观细化相结合的特点

宏观指导主要是对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宏观设想和规定,微观细化则是对具体某一方面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最为宏观的指导性和规定性的法律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明确了各类群体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其次是如《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中央规范性文件,在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的宏观视野下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了规定和指导;再次是如《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等规范性文件,从微观的角度对高校如何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了指导和规定。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效保障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作为大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需要有专门的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教师,并需要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等工作;以往有诸多非心理学专业教师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降低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而近年来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则从准入机制、培训发展等方面予以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该项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即对高校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了专业化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心理健康工作队伍建设,并将专兼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则更为明确指出,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特别是直接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教师,应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并提出将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等。这些都保障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四)相关规定多是规范性文件,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

当前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相关规定多是指导性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基本没有,此外基本上都是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性的工作建议,这些文件缺少法律效力,不具备太多的约束力,因而无法保证这些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持久性。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立法完善建议

(一)对引起争议的法律法规应尽快予以解释说明

其中引起争议最大的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新《精神卫生法》与以往相比,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非自愿治疗必须具备前提条件。此前送诊的患者入院多为在亲属等要求或同意下住院治疗,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精神障碍患者并不认为自己存在问题,“被精神病”成为该领域的争议话题,因此这部法律中的“自愿原则”备受关注。争议的焦点集中于,《精神卫生法》在防范“被精神病”上还存在七大不足,即监护人权利过大、诉权缺乏保障、医生解释权过大、社工服务被忽略、心理服务被限制、支持性体系不足、歧视无法避免等。对于这些争议,应尽快予以解释说明。

(二)继续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在现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规章规范中,文件主要集中于几个主要方面,如机制体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体系建设、工作条件建设等,基本都是理论指导和保障机制等方面。缺乏更深入具体的规章规范,如心理咨询的工作流程、注意事项、工作方式,心理健康教育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工作机制,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等等。各地各高校在该类规章规范建设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但在国家层面缺少一个统一的基本标准,在以后的工作立法方面还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1.完善心理健康师资队伍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队伍准入与培养工作

近年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工作队伍从无到有,从有到全,从全到精,正是这样一支队伍的存在,才保证了该项事业的顺利开展。现有规章制度在从业人员角色定位、队伍构成、师资人数、专业学历、进修培养等方面均设置了一定的要求,但总体而言,规定较为笼统。在师资准入机制方面,现有规定要求教师应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但现实情况是部分高校教师配置不到位,学历不匹配,或无专业资质,缺乏课堂教学和心理咨询技能,严重影响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质量。故而须加强师资队伍的准入与培养机制建设,明确规定从事该项工作的学历、专业和资质要求,进一步规定并严格执行后续培养工作,确保从业者接受量化的专业培训和督导。此外,应积极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量化标准,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推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活动的工作量核算与师资队伍考核工作。

 2.完善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流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现有规章制度高度重视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要求各高校做好危机对象的排摸、干预及预后跟踪工作,鼓励高校在院(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校医院、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等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对有较严重障碍性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但在现实工作中,由于社会、学生及家长对心理问题及精神疾病的认识不到位,经常出现学生、家长不配合,隐瞒病情、拒绝治疗的情况,严重影响到学生的及时治疗和康复。对于该类现象,应考虑通过设计规章制度,确保转介工作顺利实施。探索校内外资源的有效结合,积极构建家庭、学校、医院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在有明显症状的前提下,学校可要求学生法定监护人必须配合转诊治疗。

3.应尽快完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体系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各高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普遍建立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广泛开展心理咨询和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不少省份推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或达标中心建设,以此推动省内高校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面符合相关规定。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体系基本由各省市自行设定,因而标准并不统一。为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有必要完善相应的评估体系,发布具有指导性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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