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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的划时代意义

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项重要议题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其中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及具体制度性要求。原则性要求即“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制度性要求共有五项,涉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决定》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及制度要求,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工程的顺利推进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系统工程。

“法治中国”建设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具体政策目标

自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写入执政党的工作报告,1999年宪法第三次修改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自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成为政策与法律“双轮驱动”的时代主题。但是如何在制度建设上具体给出实现“法治国家”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仍然是我们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加以探索的法治建设主题。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和法治基本精神的“具体目标”。相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治中国”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法治中国”超越了“法治国家”的抽象意义,将“法治”要求与“中国”这个具体的具有主权特征的地理意义上的国家概念结合起来,就使得“法治国家”有了明确的具体适用和生效的区域和范围,将“法治国家”变成了一项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内所有领域的具体目标,故相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有着更加明确的指向性。

“法治中国”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平台,它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法治中国”的价值要求直接指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指向了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组织,指向了所有的行政区域,包括港澳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及驻外使领馆、中国籍的运输工具,甚至对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和外商也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因此,“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非常及时,一方面它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生动体现和时空上的最佳结合点;另一方面,“法治中国”又是对目前已经开展的“地方法治”的充分肯定和高度概括和总结。只有全面和辩证地看待“法治中国”在继承和发展“法治国家”方面的意义和作用,才能更加有效地构建科学的“法治中国”理论,为“法治中国”的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指引,也才能秉承“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在更加规范的意义上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法治”落到实处。

“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从“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两个角度共同推进

“法治中国”作为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密切相关的一项具体的政策路径,其重点不在于“法治”本身的要求,“法治中国”中的“法治”价值要求已经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内涵所包括,不存在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不一致的“法治中国”的“法治”要求。“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中国”这个具体主权国家概念上的具体落实,故“空间”上的适用性是“法治中国”深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内涵的重要功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用的空间特性“法治中国”强调的,是从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整体上来看,“法治中国”要求达到“国家法治”的状况,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国主权所及范围,必然是“法治”价值所作用的区域;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法治中国”中的“中国”是由具体的行政区域构成的,既有地理区域意义,也有国家统治或行政治理意义,故“地方法治”也是“法治中国”的表现形式。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应当存在着与“国家法治”相对应的不同形式的“地方法治”,并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性。

从“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的一般逻辑关系来看,“法治”中的“法”其基本含义是指“国法”,故“法治中国”首先是“国家法治”意义上的,如果“国家”还没有“法治化”,作为国家的组成部分的“地方法治”是无法成立的。另一方面,由于主权意义上的中国在地理概念上和行政区划意义上是由不同的地方单位构成的,因此,在“国家法治”总体框架下,各个地方的“法治”也可以具有本地方的特色。从“法治”推进的程度和状况来看,“国家法治”也离不开具体的“地方法治”。但是,从“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存在的时空效力来看,应当是基本同步的,故不论是地方在建设“地方法治”中具有多少超前性或典型意义,都必须将“地方法治”限定在“进行时”的状况,绝对不能在“国家法治”实现之前就宣布“地方法治”先行实现,这一点从“法治中国”的角度来看,其正当性显得更加清晰明了。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的一种具体路线图,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从理论上补充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理论向实践的有效转化路径问题,是依法治国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提高。

当下,“法治中国”概念的意义相对于“地方法治”的实践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更加现实和紧迫的必要性。早在十年前,我国的一些省级行政区域,就开始陆续提出“地方法治”的口号。例如,“法治浙江”、“法治湖南”、“法治江苏”、“法治广东”等等。其中,“法治浙江”和“法治湖南”不仅没有停留在对概念的一般宣传上,而且还出台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性文件来具体落实“地方法治”的各项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有利于法治建设工作的整体布局

毋庸置疑,《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特别重要的是,“法治中国”中的“中国”指向了实实在在的当下正在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以实现“中国梦”为终极导向的,在国际社会享有完全独立主权、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的中国。

对一个主权完全独立的国家提出了整体上达到“法治”水准的要求,这是当今世界任何一个走向现代化的国家和民族都在经历着的前所未有的人类文明建设的重大工程。在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和“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中国需要“法治”,中国人民需要“法治”,国际社会也需要一个“法治中国”更好地发挥自身在维护世界和平中的作用,所以,“法治中国”建设意义深远。

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相对于业已存在的“地方法治”实践来说,“法治中国”在“国家法治”层面上还没有形成全面和系统的完整理论,这种状况亟待改变。笔者认为,可以在宣传“法治中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作用过程中,由中央决策层起草和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相关文件,具体阐述执政党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总体理论设想和具体的制度实践方式,尽快完成“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工作布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要求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

 (作者为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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