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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我国新型城镇化改革旨在扭转三个失衡

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城镇化”的表述并不算多,但字里行间已凸显出发展思路的重大转变。

改革开放35年,随着我国持续快速的经济发展,城镇化水平由1978年的17.9%提高至2012年的52.57%,平均每年大约提高1个百分点。现在国内外各方预计,到203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将达到70%左右。然而,“高速度、低效益”、“重投资、轻服务”、“大政府、小市场”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必须改变以“政府主导、需求管理为导向”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将经济转型升级与提供制度创新结合起来,创新和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

换言之,中国新型城镇化的关键不在于“快”,而在于“好”。从发展的总体思路上看,未来中国新型城镇化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体系,“以市场化制度为本,创自由竞争之基”,激发和保障人们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通过新制度供给盘活劳动、土地、资本、技术四大供给要素,强化体制机制保障,并推动整体要素升级和高质量的城镇化。

三中全会《决定》方案的城镇化表述表明,未来我国的新型城镇化改革,旨在扭转三个失衡。

其一,扭转只注重城市,不注重农村的失衡局面。新型城镇化不是将农村变为城市,而是要建立城乡公平、公正、平等的模式。城市的空间扩展是单向的、粗放的,对农村实施的是“侵入”式的“空间并构”,多年的实践早已证明,这种发展方式是不可持续的。社会公共服务资源不能只集中在大中城市,还需为中小城市和农村提供相等的服务水平,改变过去农村反哺城市,农民反哺市民,农业反哺工业的二元结构失衡的格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健康可持续发展。

其二,扭转只注重刺激需求,不注重扩大供给的失衡局面。城镇化的根本作用,不在于扩大内需,而是在城镇化进程中,通过产业集聚核心的产业分工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以及城市分工协作带来的要素集聚效率的提高。城镇化意味着强烈需要供给结构的变化,城市人口的聚集和规模扩大形成的规模经济,将大大促进产业分工的细化和就业结构的细化。新型城镇化必须依靠强有力的产业为支撑,只有产业发展形成合理的空间布局,聚合成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才能促进城市要素资源集聚,实现郊区、郊县和邻近区域之间的合理分工,逐步消除城乡之间的界限和发展落差。这是新供给框架下推动城镇化发展的立足点,也是实现城镇化“创新驱动”的必经之路。

其三,扭转只注重大城市而忽视中小城市的失衡局面。中小城市不仅数量多,而且分布也比较均匀。推动中小城市发展,由此产生的就业岗位对单个城市来说虽然有限,但众多的中小城市共同产生作用,可有效解决就业难题,未来中小城市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顺理成章,新型城镇化应尽力促成实现城市与农村的良性互动,城镇化和产业化、工业化的良性互动,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小城镇的良性互动,由此促成多层次的城镇体系。

城镇化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要素市场化改革。要素的粗放使用必将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生产要素完整产权的保护和尊重,是要素进入市场并获得高效配置和相应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

进入全球生产网络,才能提升城市体系的核心竞争优势。因此,城镇化和产业化、工业化的良性互动,首先,是以现代产业功能区为依托,加快构建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都市农业等的主导产业发展,延长城市产业链。

在未来我国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群体系塑造中,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应该依据人力资本禀赋和产业链确定不同的产业分工。一方面,以大城市群为依托,中小城市合理分工,如此不仅可以找到诊治“大城市病”、“大城市周边贫困带”的药方,也有助于促进区域产业的合理布局,推动城市群的产业发展。

另一方面,三中全会《决定》提到完善设市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有序改市。并考虑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并在医疗卫生保障和教育条件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创新,加强中小城市及其城镇居民的保障体系,这将大大提高中小城市及其城镇居住的吸引力,使我国城镇化这盘大棋全盘走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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