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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各方面都十分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这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高校关系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力推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基础,是教育部门加快职能转变、继续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落实三中全会重要部署,必须切实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在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高校办学自主权不断扩大。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享有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事管理、财产管理与使用等7个方面的自主权。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作了进一步明确。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高校在选拔录取、本科专业设置、自行审核一级学科博士点、设置研究生院、招聘人才、校长公开选拔、资产管理等方面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促进了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当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新阶段,现行的管理方式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政府与高校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职能越位缺位问题尚未很好解决;管理方式单一,综合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一些高校内部治理不够完善,自律机制建设薄弱,影响了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束缚了高校发展的生机活力,制约了高校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加快解决。

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要围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七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以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确保放权到位。具体来说,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支持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培养需要的学生;支持高校特色办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优化学科专业;支持高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扩大高校人事管理权限,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创造更好条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扩大高校管理使用财产经费权限,发挥经费最大效益;支持高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高国际化水平。

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要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在加大放权力度的同时,政府要探索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拨款、信息服务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确保放而不乱。高校要相应地改革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快高校章程建设,加强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不断健全自主权有效行使的自律机制。要强化社会对高校的监督,通过深化校务公开、完善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成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专业机构实施评估等手段,确保高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转变,必须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我们将按照三中全会部署,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努力构建政府、高校、社会新型关系,更好地发挥高校办学主体地位,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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