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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共党章看群众路线的发展——基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中心的文本分析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把唯物史观在党的全部工作中的运用,是中共对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经验总结。目前,有关群众路线的研究成果浩如烟海。但是,鲜有从党章的角度专门研究群众路线在中共全国执政时期的发展轨迹。作为中共管党治党的根本大法,党章是中共治党最权威的制度,是中共群众路线思想的最权威表述。建党以来,中共总是把各个时期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写进党章,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遵循和主要依据。特别是在全国执政条件下,中共经历了改革开放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群众路线的要求也有诸多不同。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依据,对有关群众路线的表述进行文本分析,可以历史地把握群众路线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发展轨迹,这对于更好地坚持群众路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共八大党章:执政党条件下群众路线的新要求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执政党,中共的历史地位发生了深刻变化。1956年9月,中共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共在全国执政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反映了中共在执政条件下的新要求,第一次把“群众路线”的概念写进党章。在保留中共七大党章有关表述的基础上,总纲中强调“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传统”,“党的领导能否保持正确,决定于党能否把群众的经验和意见,经过分析和概括,系统地集中起来,变为党的主张,又经过党在群众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变为群众自己的主张和行动,并且在群众的行动中对党的主张加以检验、补充和修正。党的领导的责任,就是要善于在这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无限反复的过程中,使党和群众的认识不断地提高,使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地前进”,“中国共产党已经是执政的党,因此特别应当注意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并且用极大的努力在每一个党组织中,在每一个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中,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生活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在党员的义务中要求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个人利益,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把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人民同党和党的领导机关密切联系起来”,进一步提出基层组织贯彻群众路线的任务,包括:“领导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导群众发扬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劳动纪律,保证完成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

邓小平在中共八大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对八大党章关于群众路线的修改和补充作了说明。指出,中共七大以来取得的成绩是执行群众路线的结果;群众路线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群众观点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在全国执政的条件下,党脱离群众的危险和危害大大增加。邓小平强调,除了党章中关于贯彻群众路线的要求以外,还要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包括:进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改善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方法;健全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加强党和国家的监察工作;定期开展整风,采取群众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扩大同党外人士的合作。

二、中共九大和十大党章:群众路线的曲折

中共八大党章虽然对执政条件下贯彻群众路线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1957年反右扩大化后,中共党内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步不正常,中共对国内的阶级斗争形势发生了严重误判,改变了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的判断。“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以浮夸风、共产风为代表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起来,以至于把天天搞群众运动作为群众路线的唯一方式。虽然1961-1962年期间,毛泽东和党中央批评了种种脱离群众的做法,多次号召要调查研究,发扬群众路线的作风,并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然而,“左”倾错误并没有被彻底纠正,反而在政治和思想领域进一步发展,直至“文化大革命”的发生。“文革”期间,党和国家的正常政治生活完全遭到破坏,群众运动成了群众路线的同义语,群众路线被严重歪曲。

 “文革”期间,1969年4月的中共九大和1973年8月的中共十大分别通过的党章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的错误指导下,强调阶级斗争和个人崇拜,在党纲中取消了贯彻群众路线的要求。仅在党员的义务中规定:“为中国和世界的大多数人谋利益”,“有事同群众商量”;在党组织的任务中规定:领导“群众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其他贯彻群众路线的要求都被删除了。党章中这一表述,是对“文革”时期群众路线的真实写照。

三、中共十一大党章:群众路线的初步恢复

“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多次强调要恢复群众路线优良作风。1977年8月,中共十一大通过的党章,在内容上作了较大修改,恢复了关于贯彻群众路线的有关要求。在党纲部分增加了贯彻群众路线的规定,要求“全党必须保持和发扬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保持和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在党员义务和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中也对贯彻群众路线提出了要求,规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团结党内外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包括反对过自己反对错了的人;密切联系群众,有事同群众商量”。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向上级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生活”。这样的规定,既是对中共八大党章的恢复,也是对“大跃进”后的近20年在坚持群众路线上失误的总结。

四、中共十二大至十八大的党章:群众路线的发展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实行改革开放、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历史性决策,实现了中共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的拨乱反正。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把群众路线概括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强调“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系统地运用到党的全部活动中,形成党在一切工作中的群众路线,这是我们党长时期在敌我力量悬殊的艰难环境里进行革命活动的无比宝贵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党要坚持革命和建设,把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推向前进,就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这是在中共的文献中首次明确群众路线的具体内容,这一概括一直沿用至今。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是在继承中共八大党章的基础上制定的,彻底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存在的“左”的错误。在总纲中提出,“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的纲领和政策,正是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科学表现。党在领导群众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的全部过程中,始终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坚持用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群众,并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在《决议》的基础上,减少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并增加了“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这句话。

中共十二大党章在党员的义务中规定了贯彻群众路线的要求,即:“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听取并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群众提高觉悟,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力和利益”。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贯彻群众路线的任务,即:“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尊重群众和专家的知识和合理化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力和利益,关心和帮助他们改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的觉悟。对于群众中的错误意见和不良风气,要用适当的方法加以纠正;对于群众中的矛盾,要妥善地加以处理”,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他们中间的先进分子以及其他为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改进工作,进行革新和创造”。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共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要“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这是党章首次对党员干部贯彻群众路线作出规定。中共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基本延续了十二大党章关于群众路线的表述。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在党纲部分关于贯彻群众路线的要求中,进一步提出“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明确提出“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这一表述在十二大党章的基础上,恢复了《决议》的提法,一直沿用到中共十五大至十八大的党章,是我们党对群众路线的准确、完整、规范、权威的表述。同时强调,“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对党员贯彻群众路线的义务在文字上作了修改。在党员干部的条件中增加了“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的内容。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延续了十四大党章的表述。世纪之交,江泽民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这一重大问题,对新时期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党纲中关于贯彻群众路线的要求中,增加了“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的提法。

中共十六大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于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提出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丰富和发展了群众路线。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在党纲关于贯彻群众路线的要求中,增加了“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反映了科学发展观的有关要求。2012年12月,中共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延续了十七大党章中的表述。

五、结语

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中心,对党章中有关群众路线的表述进行文本分析,可以发现群众路线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发展轨迹,再现了中共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对贯彻群众路线的思想认识。中共八大党章反映了执政党条件下贯彻群众路线的新要求。“文革”时期的九大和十大党章取消了党的群众路线的有关表述,反映了群众路线遭受挫折的现实。中共十一大党章恢复了群众路线的有关要求,十二大至十八大党章反映了新时期群众路线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中共在开创、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的新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群众路线。可以看出,群众路线虽然遭受挫折,但是总的来讲,是朝着更加丰富和完善的方向发展,这体现了中共高度的理论自觉和与时俱进的宝贵品格。历史表明,什么时候群众路线坚持得好,党的事业就兴旺发达;什么时候群众路线坚持得不好,党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群众路线,就什么是群众路线、为什么要坚持群众路线和怎样坚持群众路线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论述,特别是提出要把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从而把群众路线提高到了新的高度,这将有力地指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伟大事业、伟大工程和伟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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