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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权力不能有名无实——两位大学校长谈怎样落实《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目前,我国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用这么几句话来概括:即“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在这一治理结构中, “教授治学”如何来实现?我想主要是通过高校的学术组织体系或者说学术治理体系来实现。

东北师范大学校长刘益春:大学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追求学术的机构,更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建立系统的学术治理体系非常必要。大学步入“多元巨型”时代,学术事务庞杂繁多,构建系统的学术治理体系是有效保障学术权力有效发挥和相对独立运行的组织基础。

3月1日开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正式实施。在广泛调研、总结现代大学制度试点高校及有关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制定这一《规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国家规范,首次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最高学术机构定位。

《规程》是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如何理解《规程》的要求并结合高校实际落实《规程》,保障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东北师范大学校长刘益春。

依《规程》确定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问:在您看来,《规程》出台能否进一步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配合?

黄进:《规程》的出台是我们国家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是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而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或者说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目前,我国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用这么几句话来概括:即“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在这一治理结构中,“教授治学”如何来实现?我想主要是通过高校的学术组织体系或者说学术治理体系来实现。所以,高校学术治理体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内容。《规程》不仅规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运行,而且对其有明确的定位,还规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与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可以这样说,它确立了在高校内部建立学术事务归学术委员会、学术事务按照学术规则处理的治理架构,突出了学术判断和学术规则的价值与作用,突出了学术与行政适度分离、相互配合的导向,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了中国现代大学制度。

刘益春:大学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追求学术的机构,更是一个“学术共同体”。无论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等外部因素赋予大学何种任务,大学都应始终坚守学术本质,保持相对独立与超然的状态,秉持学术独立与学术自由的精神品格,以探求和传播高深学识、服务社会发展作为永恒的目标追求。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互分离与相互配合正是由于大学的学术本质和大学作为“学术共同体”的性质所决定的。

《规程》从职责职能、人员构成等方面对学术委员会作出全面规定,必将对提高高校学术组织在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配合,推进高校学术发展,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

构建系统化的学术治理体系

问:怎样根据国际经验和国内高校的实践,明确学术委员会定位,引导高校整合校内学术组织,加强顶层设计,保障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构建系统的学术治理体系?

黄进:《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非常明确,它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而且是高校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目前在实践中,国内各高校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不一致,做法不一。比如,许多高校在校院两级都平行地设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学术权力的行使较为分散,结构过于复杂,缺乏协调统筹。我想,《规程》出台后,国内各高校都要根据《规程》的规定,修订本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规章,进行顶层设计,然后整合、调整、重组校内的学术组织,构建科学合理、运行规范、统一协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特别要突出校学术委员会在整个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中的核心和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厘清校内各级、各类学术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用制度从组成、职权、运行程序、工作条件等方面保证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当然,《规程》也为高校保留了足够的制度空间,鼓励高校从实际出发,通过制定自身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具体的制度选择和细化,做出有特色的规定,比如,学院的学术分委员会如何组建、行使职权和运行,各高校可以基于《规程》原则、规则和制度,从本校实际出发,做出自己有特色的制度安排,有的高校在学院这一级通过建立“教授委员会”来处理学院学术事务就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有益探索。

刘益春:建立系统的学术治理体系非常必要。在大学步入“多元巨型”时代,大学学术事务庞杂繁多,构建系统的学术治理体系是有效保障学术权力有效发挥和相对独立运行的组织基础。世界一流大学无不建立了体系化的学术治理组织。近年来,国内一些高校也积极尝试整合校内原有学术组织,构建系统化的学术治理体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把学术委员会设为学校层面的最高学术决策组织,其下包括学位、教务、学科队伍等各分委员会;另一种是各类学术方面的委员会呈现出平行关系。比如东北师范大学的学术委员会主要决策科研方面的事项,其与教务委员会、文献资源建设委员会等学术治理组织处于一种平行关系。不论哪种类型,都要以能够有效保证学术事务的科学化、民主化决策为根本。高校学术治理体系的建构不应千校一面。这次《规程》既对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做了统一的规定,也对高校制订具体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预留了足够的制度空间。

配套制度保证学术委员会地位作用

问:高校应当如何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黄进:首先,高校要树立“学术立校”、“教授治学”的理念。高等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而其规律是由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术组织性质决定的。既然高等学校是一个学术机构,那么,它就应该坚持“学术立校”、“教授治学”的办学理念,把高校的学术事项,比如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计划、科研方案、学术评价、学风建设等,交由学院的教授委员会和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去审议或决策,充分发挥由教授组成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建设和学术发展中的作用。

其次,高校要确立学术委员会在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确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内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核心的定位;要确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的统筹权;要确立学术委员会行使其职权的具体运行规则、程序规则,保障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再其次,高校要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这就是说,学校党委、校长及学校行政系统一方面要坚决地把学校的学术事务交由学术委员会去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另一方面,要从组织上、行政上坚定地支持学术委员会就学术事务独立地举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并对其结果给予应有的尊重。

刘益春:将学术委员会做实是切实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在我国大学的现有体制架构下,党政管理系统是建制完整、职能完备的一条主线,也是学校管理的一条“实线”。同时,还有一条“虚线”,就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各类委员会。部分高校以往由于对学术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和作用机制不明确,导致学术委员会往往被虚置。现在高校需要以《规程》为依据,让学术委员会真正“由虚变实”。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发挥特别要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事情:

一是处理好学术委员会和党政机构的关系。概言之,就是要实现两者“相对分离”。所谓“分离”,就是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与党政机构的负责人要尽量避免重叠,以保证学术委员会相对独立运行。东北师范大学2006年在重组校学术委员会时赋予其学术决策权,同时规定党委书记和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学术委员会尽可能独立行使学术权力。所谓“相对”,就是学术委员会与党政管理系统要建立某种间接关系。高校的重大学术事务往往超出了学术评判本身,需要党政管理层整体规划和宏观把握,这就需要两者建立一种相互协调的关系。比如,东北师范大学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就规定,校长对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有提请复议权。再比如,在学术委员会讨论重要事项时,可以邀请分管校领导列席会议,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解释,以利于科学决策。

二是规范学术委员会的运作。一些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存在着运行不规范的问题,职能相对弱化,实践中往往存在职权不清晰、权责边界模糊、委员行政化、代表性不足、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也凸显了当前学术委员会加强自身规范性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规程》的出台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各高校需要以《规程》为依据,认真制定或完善本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依章运行”。

提升学者在学术治理中的地位

问: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这一规定能否落到实处?

黄进:按照《规程》的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包含审议(决策)权、评定权、咨询权和学术纠纷裁定(处理)权等4类。可见,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权还是很大的。今后,关键在于依法落实,切实保障教授治学。我想,只要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能够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就能够落实。《规程》的出台是我们国家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重要举措。在我们国家,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我看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的管理也应该采取法治的方式,也就是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这次《规程》的制定,在广泛、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关于高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和审议事项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公布,具体、明确、规范、操作性强,便于高校执行。这是教育部继出台高校章程制定办法之后,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又一重要举措。对《规程》这样一个新规章、新举措、新改革,我们高校是持欢迎和赞成的态度的。我们高校下一步要做的就是,遵循《高等教育法》和《规程》,修订校内学术委员会规章制度,整合、调整、重组学校学术委员会,让其按《规程》规定的职权、运行程序和规则开展工作,依法办学,把《规程》真正落到实处。

刘益春: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咨询、质询或建议等权利,一般来说并不是直接面向职能部门的,而是由学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收集这些咨询或建议,然后由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后,再面向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执行或改进。

保障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归根到底还是要靠切实转变整个学校的学术治理氛围,提升学者在学术治理中的地位,逐步实现高校的行政治理体系的重心从管理走向服务,学术治理体系的重心由咨询走向决策,进一步凸显教授的主体地位,使“教授治学”成为大学运转的常态。要建立健全教师对行政工作和行政人员考核评价的机制,东北师范大学的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都参与职员的职务晋升、职级评聘以及职能部门的年终述职测评等,这样切实扩大了学者的话语权,有效巩固了学术权力在高校内部权力结构中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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