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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护航大学自主权

笔者近期注意到,继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获得国家批准之后, 2014年12月31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至此,南昌大学在地方所属、省部共建的重点高校中率先进入了“综合改革”时期。

由于南昌大学和其他3所大学的战略目标和服务对象等不尽一致,其综合改革的重点也非常具有“地方”特色。据报道,通过本次“综合改革”,南昌大学将获得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包括收费、人事、专业设置、成果转让、学生创业,等等。其中“江西省编办在核定的学校编制数内,将给予南昌大学一定的编制管理自主权,允许将目前的编制‘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特别引人注目。

之所以这一条改革举措的重要性凸显,是因为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关键,办学自主权的核心之一就是“人事权”,人力资源是高校发展最宝贵的资源,长期以来,公立高校发展普遍遭遇到“人事编制”约束的苦恼,难以伸展拳脚。一些与国计民生、科学发展高度相关又亟须发展的学科和专业,往往因为人事编制的刚性约束无法引进相关人才、补充师资而得不到发展,一些长线专业又因为历史积累占用了大量的人事编制且许多师资一时还难以退出,这就造成想进的进不来,该出去的出不去的尴尬局面,学校也难以根据自身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调整专业结构、重点发展相关学科,进而造成了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结构性的矛盾和问题尤其突出。

从资源的角度来说,一个机构往往会因为资源短缺、过度利用或配置不合理而束缚其发展。毋庸讳言,我国高校的人力资源使用中,这3种现象都同时存在, 江西省政府对南昌大学人事编制管理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是对南昌大学人事管理权的重大松绑,为南昌大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结构、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益、提升学校整体竞争力创造了巨大的政策空间。这也意味着南昌大学今后可以真正面向社会需求和科技发展,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自主引进符合其需求的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进而为其优化办学层次和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等打下坚实的基础。从南昌大学综合改革方案中可以看出,如果没有人事编制权的突破,其他改革都很难有大的作为,南昌大学的发展战略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笔者以为,江西省政府对南昌大学人事编制管理权的松绑是高校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如果说高校发展需要大量的资源,其中,政策本身就是最重要的资源之一,这样的政策资源需要政府加大力度进一步释放。南昌大学的综合改革成果值得期待。

当然,高校的自主权不是没有边界的,也不是没有成本的。它的“自主”是有限的自主,毕竟我国的公立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它生产的是公共产品,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并实际代政府行使公权力。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公立高校是一种特殊的行政主体。从这一角度而言,虽然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但因其同时也履行某种行政职能,因此,当高校在履行某些公权力时,一定要心怀敬畏之心,做到“法不授权不可为”。

南昌大学综合改革方案中,江西省政府给予南昌大学的也只是“一定的编制管理自主权”,而不是“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政府在赋予高校一定自主权的同时,也意味着高等学校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更多的义务。

南昌大学要完成政府赋予的这些重大使命和责任,就要把权力置于阳光之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政府制度和政策、学校章程来治理学校,努力推进学校治理的现代化。“自主权”是一把“双刃剑”,运用适当,会使我们的大学获得发展良机;如果高校以自主、自治为名,滥用政府赋予的公权力,不仅会给高校自身发展造成巨大伤害,更会使社会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失去信心。特别是在高校人才招聘、学生招生方面,对于社会来说都非常敏感,因为它最能体现高校在行使公权力时是否尊重公平、正义等基本的政策价值。因此,高校在行使这些“自主权”时更应该公开、透明。也许有人认为笔者这里是多虑了,但过去一些高校在行使政府赋予的类似权力时,搞暗箱操作,“萝卜招聘”,甚至发生招聘、招生腐败窝案等并不鲜见。最近,湖南大学就发生了17名校外研究生以各种奇怪的理由,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集体转入该校的“丑闻”。这值得我们所有高校警惕和反思。

随着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大学也将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权和自治权。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高校重视依法治校,把权力置于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更加加强自律机制的建设,让权力的运行公开透明。我们期待南昌大学在充分运用好政府赋予的自主权的同时,获得更好、更大的发展。

(作者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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