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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校领导法治思维培育路径举隅

一、高校领导法治思维的内涵

领导干部通常面对的是复合性问题,对同一个问题可以用不同的思维进行思考并处理。政治思维注重的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经济思维是以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来考虑,道德思维则首先以道德上的善恶评价为标准。依法治校要求法治思维应当优先使用,法治思维应包含五方面内容并相统一: 

1.合法性思维。行为合法是一切行为的底线,所以法治思维首要表现为合法性思维。作为高校领导,凡事要以“是否合法”作为思维的出发点。近年来,随着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高校因行政管理违法而被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学籍与户籍管理案等,引起了法学界极大的注意,并在学理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部分高校在招生、学术管理、职称评定、人事管理、学生日常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法性规定,校规大于法规的现象屡见不鲜。 

2.规则性思维。高校行政管理必须事事依照规则进行,没有规则的管理只能导致人治,没有规则限制的行政管理权必然会轻易地损害到师生的利益。依法行政不仅要求有规则,而且必须先有规则,再有行为。规则和行为的先后具有关键性。“先行为,后立法”不仅会造成因人设岗、不对事而对人的情况,还会造成先后不同规则下的当事人所获得的权利的不平衡的现象。 

3.权利义务思维。高校领导在进行依法治校时要不断追问管理机构是否具有制定此种规则的权力,是否具有做出此种管理行为的权利,应当具有何种义务以及广大师生是否具有做出某种行为以满足学校管理的义务,他们又应当具有何种权利。 

4.程序思维。法治思维派生出程序思维。程序思维要求所有的权力必须在程序内实施,所有程序必须公正。近年来发生的高校被诉案件中,有多起均因程序违法而被法院判定校方败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经刊登过前述田永案件,其中阐述了程序原则并明确表明违反这一原则的后果是不具有合法性。但此并未引起高校对程序合法的足够重视,2005年齐齐哈尔某高校、2006年北京某高校、2007年重庆某高校均因学生作弊,在给予开出学籍处分决定时违反程序而被法院判决败诉或被上级机构撤销决定。 

5.公平正义思维。”“法律应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的,更是公权力追求的价值尺度。党的十八大庄严承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将其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法律作为统一人们行为的标准,应当对所有相同的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在法律适用上,平等是绝对的。公平正义要求高校领导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不能有选择地适用法律,公平正义反对特权。

二、高校领导法治思维缺失的原因 

1.法治意识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治意识强于法治意识。人治与法治最大的区别是当法律与人的意志产生冲突时,哪个居于权威地位。官本位思想使得实践中“人大于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领导干部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不是依据法律、规则,而是完全依照上级领导或自己的意志。在遇到本应由法律调整、解决的问题时往往热衷利用个人职权和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不少领导干部还在以人治的眼光看“走路子”待法治,以人治的思维研判法治,以人治的方式实施法治。

第二,权力本位而非权利本位。权力是指国家公权力,权利是指公民私权利。我国长期以来在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一直将法律视为治理、镇压百姓的工具,所以到了八十年代我们才开始讨论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法律应当以权利为本位现已得到共识,权利观念至上,权利应当构成法律内容的核心,其它要素由其派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是为了约束公民权利,而是为更好地实现其权利。而与之相对的公权力只有受到法律的约制,在法律的尺度内实施,才不会轻易侵犯到公民的私权利,更好地为私权利的实现而服务。但是,有些高校领导干部权力本位思想严重,具体表现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代表上级领导即权力,代表群众即“上”“下”权利,导致领导干部脱离广大师生。第三,混同于。法治不仅要求有健全完“法治”“法制”善的法制,更重要的是要依法治理。不少领导干部认为只要具有健全的法律就实现了法治,其理解是极为错误的。仅有完善的法律、规则是远远不够的,法律、规则最终的实施才是“法治”。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必须依靠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引领社会最终走向法治。 

2.依法行为能力欠缺。领导干部因欠缺法治意识或现有的法治意识又有许多对于法治的误解而直接导致依法行为能力的欠缺。有些领导干部即使具有相应的法治意识,但因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而同样欠缺依法行为的能力。由于历史及个人原因,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功底不够深厚。一是对法律知识学习的认识程度不够。二是学习不够深入,甚至在学习过程中对法律知识存在一定的曲解。三是具体事务太繁忙,即使有心,也无能为力。法律知识的匮乏导致实践中依法行为能力的不足。没有依法行为能力,自然不愿依法行为,没有行为实践,反过来也不会形成惯常的法治思维。 

3.法治环境缺失。环境能陶冶人、塑造人。但我国历史上是一个由人治文化主导,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的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领导干部在遇到问题时,不得不通过“托关系”“靠协调”在“走路子”等方式来解决,这样的环境中很难形成法治思维。

三、培养高校领导法治思维的途径 

1.建立健全选人用人导向机制,激发高校领导学法用法的内在动力。仅有丰富的学习资源和优秀的自身条件并不能达到预期的学习成效。只有利用选人用人这一“指挥棒”和“风向标”,激发高校领导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在积极性,才能达到学法、用法、逐渐养成法治思维的目标。如在选人用人上重视法律素养,在年度考核中将法律学习情况作为奖惩、晋升的重要依据,逐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把法律知识作为选拔领导的必备条件。 

2.倾向于选择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高校领导。专业背景对于一个人的社会人格影响至深。专业背景是一种思维习惯,一种路径依赖,是一个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依据。所以在依法治校急待发展的时期,有意向地选用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作为高校领导,无疑是形成高校领导法治思维的最直接的途径。 

3.拓宽培育高校领导法治思维的平台。高校领导不可能全由法律专业的人员担任,所以拓宽培育高校领导法治思维平台的途径显得尤为重要。实践出真知、长才干。参与法治实践是培育高校领导法治思维的重要途径。比如选派高校领导到人大、政法部门及政法院校挂职锻炼、学习,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教学管理等活动,以法律实践培养法治思维。 

4.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古今中外权力运行的实践证明,制度虽然不是万能的,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比制度更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方式与手段。尤其要严格规范权力运行程序,“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同时将权力与责任密切结合起来,加大对不良权力运行责任的监督和追究,才能使领导干部尽快形成依法行为的惯常思维。 

5.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文化环境对高校领导法治思维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高校向来具有民主、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但官本位思想的侵害同样使得高校缺乏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的观念。所以利用高校法律课堂、校园宣传阵地、校园文化活动等多种渠道,多层面地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宣传法律知识,吸引高校领导干部及师生广泛参与,逐步形成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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