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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的几个基本关注点

 在法治完善的一些发达国家,教育法制也相对完备。如日本的《教育六法》厚达数百页,学校依法办学,自主行事。而我国由于教育法制尚待完备,学校、社会乃至司法机关对一些学校涉法问题的理解还存在许多困惑和歧义,因此,校长们在依法办学过程中,应关注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1.学校管理者要具有清晰的法治意识
学校管理者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要十分清晰地意识到自己的职责是基于法定的职权和责
任,要依法维护学校、管理者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也要尽量避免因失误而承担过错责任。在内部管理中,学校也应借鉴法律规范和程序的明确性、准确性、稳定性、普遍性、指引性和可重复性,使学校管理规范高效;同时,使学校管理更具有创造性、灵活性和艺术性。例如:学校的安全问题十分重要,学校的重要处所应有书面、固定的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足以证明学校已尽到提示责任。
2.学校要切实全面地贯彻实施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依法治教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也是认定学校是否承担过错责任的首要依据。这里的教育法规,
是指国家调整教育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国家教育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教育规章等。此外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也常常对学校发布许多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要求。学校管理者要认真研究这些行政性的规范、要求是否符合上述教育法规,有无明显违反教育法规之处。对于符合或无明显违反教育法规的要求,学校应坚决执行;对于明显违反教育法规的,则应坚决抵制。
3.过错责任原则应是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
学校、校长、教师基于自己的职责行使管理或教育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学校法制的基本出发点。
因此,基于职务和职责而发生的责任原则,必然是学校法制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常常出现为了“维稳”或“省事”,有的行政机关以至司法机关不严格依法办事,而把责任推给学校一方,赔款了事的情况。实际上,学校无论遇到什么问题、麻烦,第一要务就是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要看校方有无过失、过失和后果之间的联系和程度,据此进行责任认定。
4.学校不拥有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
近年有论者称,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职责,或受学生家长委托而应承担“委托监护”的职
责。而实际上,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不承担、也不享有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和权力。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是一种法律严格规定的特定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是亲权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由谁担任也有详尽的规定。
家长把未成年人送到学校,可以理解为家长将对学生的部分管理教育权委托给学校;学校接受委托,依照法定职责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监护人可以依法变更,但监护权不可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因被监护人来到学校、不与监护人同在而受到任何影响。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教育是学校的职权、职责所在,而非监护权的受托,二者不可混淆。
5.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只应承担“过错责任”
在现实中,常常有人认为,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甚至在进行与学校相关的活动中(如学生放学路上、回家做作业时)发生的事故,都应无条件地要由学校负责。这在法律上被称为要求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对“无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中并不包括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情形。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学生伤害事故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法律对相应责任依未成年学生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不同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对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若欲减轻或者免除对学生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需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则应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归责原则,承担“过错责任”,即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6.校长还应了解教育法规以外的一般法规
学校管理者除了了解教育法规之外,也应知道一些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的常识,以备不时之需。例如:教师体罚学生,如情节轻微,可依教育法规的规定处理;如情节严重,达到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的程度,就应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在一般法适用的领域,正是学校法律顾问的用武之地。法律顾问应向学校管理者和师生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如能结合学校(本校或社会)发生的涉法纠纷案例进行评析,则更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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