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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学习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论述

 [摘要]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优势决定的,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新形势下,坚持党的领导,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践证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归根结底,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民主政治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本上就是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水平。因此,不论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还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习近平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理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方向和正确路径。

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2012年11月15日,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习近平明确表示:“我们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习近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突出抓好六个方面工作》,《求是》2013年第1期。)随后,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 周年为契机,习近平全面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来龙去脉、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旗帜鲜明地强调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性、重要性和长期性。

首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走什么样的政治道路,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为解决这一课题,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尝试过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形式,都没能找到正确答案。实践证明,照搬他国政治制度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任务。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在什么样的制度模式下进行国家治理,这是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中国共产党人找到了答案,那就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习近平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因此,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依据中国国情并在中国社会土壤中培育成长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其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优势决定的。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习近平指出:“这样一套制度安排,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人民日报》2014 年9 月6 日。)这段话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优势,高度肯定了这一套制度体系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发挥的根本保障作用,也充分说明只有坚持和不断完善这一套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走向未来,这是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基础。

再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维护宪法权威、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的必然要求。回顾历史,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导致社会动荡、国家分裂、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发展成果,同时,也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习近平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首先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参见《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年版,第88 页。)可以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检验宪法贯彻和实施的基本准绳,而要把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就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根本性和长期性,这就决定了坚持走这条道路的根本性和长期性。

最后,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对社会上怀疑甚至否定这条道路的各种杂音噪音的有力回击。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各种杂音噪音始终不绝于耳。比如,有人认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成绩微不足道,相比经济体制改革滞后;还有人甚至鼓吹政治体制改革的“真经在西方”,必须“以宪政方向推动政改”等。对此,习近平旗帜鲜明地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人民日报》2014 年9 月6 日。)如此掷地有声、铿锵有力的驳斥,既表明了我们党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决心和信心,也彰显了党中央清醒理性的战略定力和高度政治自信。

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指出,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面对深刻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和艰难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如何更好地担负起实现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至关重要。习近平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91 页。)

首先说依据党章从严治党。

为什么强调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习近平指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人民日报》2012 年11 月20 日。)党章是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为表现以及解决党内矛盾的根本依据和基本标准。从严治党,就是要求全党首先要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任何违反党章的言行都要予以纠正和严肃对待。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到新高度,要求将之作为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习近平指出:“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 年第1 期。)

从2012年6 月至2014年11月,党中央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过清理,首次摸清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切实维护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也有力促进了党内法规制度的遵守与执行。十八大以来,从2013 年5 月两部党内重要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到2013 年11 月首次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 年)》,一系列党内法规建设的“大动作”,标志着我们党在加强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方面揭开了新篇章。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充分表明新一届党中央依规管党、依规治党的坚定意志,也展示了我们党推进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的铿锵步伐。

再说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91 页。)这高度肯定和明确了宪法在我们党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和根本地位。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要捍卫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宪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对我们国家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习近平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87、91 页。)这些论述,不仅阐明了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至高地位和重要作用,也阐明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始终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高度统一。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加快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我们党在处理“党政关系”、“党法关系”问题上曾有过沉痛教训,“文革”时期长期存在党政不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不仅没有加强反而严重削弱了党的领导。改革开放时期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历史性地回答了党如何发挥领导作用的根本途径和方式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如何适应新的形势任务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回应社会上一些关于“党法关系”问题的错误思想和认识的现实需要。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怎样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旗帜鲜明地强调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深刻阐述了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领导干部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一种法治观念和意识,强调要对宪法和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要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92 页。)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我国社会的不少领域内依然存在,因此,切实有效地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至关重要。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习近平指出:“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人民日报》2014 年10 月29 日。)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举的旗帜。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人民民主,就是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这绝不是一句口号和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保证人民依法有效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安排。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的比例比上届下降了6.93%,来自基层的工农代表比上届提高了5.18%。代表结构的优化,更好地体现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也是我们保障人民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改进和完善制度设计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定位。”“60 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人民日报》2014 年9 月6 日。)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好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十二届全国政协建立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通过定期邀请各界别人士就重大政策和实际问题议政献策,目前已召开20 多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习近平高度肯定了协商民主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及其鲜明特色:“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发挥了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既坚持了人民主体地位,又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原则;既坚持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又贯彻了团结和谐的要求。所以说,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内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人民日报》2014 年9 月22 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出改革部署和安排。这些重要论述和部署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指明了努力方向。

“名非天造,必从其实。”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说只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实践表明,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因此,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习近平强调:“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人民日报》2014 年9 月22 日。)

民主不是装饰品, 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习近平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人民日报》2014 年9 月22 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这一套制度体系既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也充分吸收借鉴了人类社会的有益政治文明成果。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可以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又能够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可以加强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协调,又可以防止出现党争纷沓、相互倾轧的现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可以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又能够防止出现民族隔阂、民族冲突的现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既可以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又可以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既可以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又能够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点和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根本宗旨和价值追求的生动诠释。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新征程

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大后,习近平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依法治国新思路。2014 年10 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作出全面部署,成为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新的里程碑。

坚持科学立法,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到2010 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在立法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习近平指出: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参见《人民日报》2013 年2 月25 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现了党中央尊法重法、依法靠法的法治思维和执政理念。 

更好地发挥立法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系改革能否顺利推进,也关系改革成果能否巩固持久。习近平多次指出,凡属重大的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比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实行多年的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但政策的公布并不意味着政策落地,还必须由立法机构作出相应法律法规方面的调整。2013 年12 月28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议,“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同时要求各地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这说明,重大的改革举措,只有得到法律授权,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改革政策的推动执行才能更稳妥、更有效。先立后破,有序进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体现了党中央加大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的改革自觉,反映了党中央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引领改革、推动改革、保障改革,使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高度统一的改革新思路。

坚持严格执法,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参见《人民日报》2013 年2 月25 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习近平多次指出,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群众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比如,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等。这些措施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一脉相承,明确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路线图,为法治中国建设矗立起坚强有力的柱石。

坚持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近平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91 页。)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或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习近平强调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公开透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习近平指出,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十八大以来,一系列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大案要案、热点案件,或微博直播庭审、或公开审判、或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透过一个个生动案例,人们切实感受到了中国司法从未有过的公开透明力度。

实现公正司法,归根结底要靠制度来保障,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比较突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进一步作出深入部署。比如,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等。这一系列改革部署,向司法陋习大胆开刀,步伐之大,令人振奋,体现了党中央“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也表明了党中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

坚持全民守法,全社会都要信仰法律。所谓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习近平多次指出,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了多方面部署,比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总之,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引导人们尊法用法依法靠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目标,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中,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习近平指出:“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人民日报》2014 年10 月29 日。)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归根结底,还是要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执笔人:王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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