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育应当是中国教育的基本维度

作者:孙霄兵    

法育要成为培养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和德育、智育、美育、体育等一样,成为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形式,成为教育政策和教育实践一个基本出发点和基本遵循原则。

青少年法育,就是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系统的、有效的法治教育,使其掌握法治知识、树立法治观念、形成法治信仰,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从而为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其中特别强调对青少年学生开展法治教育的特殊作用,明确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这是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对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需要我们深刻认识、全面理解并坚决贯彻。

青少年法育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人的法治素质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最为根本的因素。人们的法治观念、行为习惯、生活状态直接影响并决定着法治国家的面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法治人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使广大青少年从小具备法治观念、树立法治信仰,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在青少年群体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把个人行为与宪法原则、国家发展联系起来的基本渠道,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

青少年法育是规范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价值。教育关注人的发展,促进人的发展。教育为人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人的发展过程是自由与规范的有机统一。这意味着教育关注人的自由发展,也要关注人的有规律、有规范的发展。体现在教育活动中,就是要强调自由与规律的统一、爱与规范的统一。教育的基本出发点是爱,但是要促进人的健康成长,仅仅有爱是不够的,爱不能过度,而要适度;爱不能过泛,而要精准。同时,在教育的过程中,要有规范,受教育者如果偏离了规范,要进行矫正。青少年法育强调人的发展的规律性、规范性,为教育提供了新的视角,丰富了教育的内涵,也为实现教育目的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在当前独子化、溺爱成风的社会环境下,法育有特别的重要性、针对性。教育领域要更加关注青少年法育,加强基础理论和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提高青少年法育系统性、科学性、实效性,并充分利用青少年法育的途径培养人、造就人。

青少年法育要求彰显法律的教育性。法律不仅具有评价、预测、强制的作用,而且具有指引和教育的作用。古代法律重视法的精神性、道德性和教育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律被视为一种最低限度的伦理,法律逐渐成为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利益的工具。由于过于强调法的利益性、工具性和技术性,其道德性和教育性被淡化了。青少年法育要求把法律的工具性、价值性、规范性和教育性有机结合起来,更加重视法律的精神性、道德性、教育性,注重以教育性、人的发展性来引导法律的发展,强调以人的教育为本,这就为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要关注青少年的保护、教育和不良行为的矫治,积极而慎重地处理相关案件和人员。法学研究也要更多地关注这一新领域,拓展研究视野,把青少年法育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和学科增长点,使青少年在教育与法治的统一环境中健康成长。

青少年法育要成为教育的基本内容。最近修订的《教育法》进一步明确国家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青少年法育,是与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一脉相承的,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最好方式之一,是通过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在当前全面建设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进一步强调法育的重要性,法育要成为培养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和德育、智育、美育、体育等一样,成为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形式,成为教育政策和教育实践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原则。

青少年法育,任重而道远,语新而意深。愿教育界、法学界及社会各界携手并进,共同为做好青少年法育工作努力奋斗。   (作者:孙霄兵,系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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